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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来的生猪屠宰条例和目前形势已不吻合 表现在四方面
2008-07-22 09:41  文章来源:中国政府网
文章类型:转载  内容分类:新闻

2008年7月17日15时,商务部市场运行司副司长徐息和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,就“规范生猪屠宰管理,保障肉品安全”与网友在线交流。

[主持人]在这十年当中,我国在生猪屠宰管理方面显现出哪些问题?

[徐息和]十年过去了,我们回过头来看,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,随着老百姓对肉品安全需求的不断提高,原来的屠宰条例和现在的形势已经有一些地方不相吻合,主要表现在这样几方面:

第一,1997年颁布、1998年实施的生猪屠宰条例为了规范生猪屠宰行业,规定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由县市人民政府来进行批准。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,有些地区随着地方经济利益的膨胀,有些地区开始出现了定点过多、过滥、过散的情况。一个城市和另一个城市的交接处,批准一大批屠宰企业,这些屠宰企业的销售地不是本城市,而是对方的城市,这些小的定点屠宰企业,有的甚至成为注水肉的黑窝点,这样就出现了没有严格按照管理条例来进行设点的现象。我们究其原因,由县级政府搞定点屠宰,很容易造成过多、过散的现象。既然由县政府来定点,那就认为所有地区都应该占满了,有16个乡镇可以搞16个,甚至是更多,这样一来造成很多企业吃不饱,出现了恶性竞争,这不利于定点工作,不利于肉品安全的健康发展。

第二,原来定点条例中对生猪定点规划做了规定,但是没有做很详细的规定,没有强制性的执行规定,很多地区在定点工作中没有考虑到当地老百姓的健康。例如定点的企业可能靠老百姓的水源比较近,可能靠老百姓的居民区比较近。在这样一些定点工作中,显然和当初设立定点规划的主旨是不相符合的。怎么使定点和规划工作结合起来,这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。

第三,在一些地方出现了维护地方利益格局,不允许外地肉进入本地区的反常现象。特别是一些大企业的肉品是全国性流通。为了保护地区的利益,出现了阻断全国大流通的反常现象。

第四,在原来的定点条例中,罚则规定的不是很详细,存在一些法律漏洞。比如在原来条例中规定,对注水行为进行查处,只能对定点企业内的一些违法行为进行查处。那很多注水行为不是在定点企业里的,绝大多数是随便租个院子就搞注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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